(2015)淮执字第0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芳平与梅山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芳平,梅山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86-4号申请执行人吴芳平,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梅山付,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已冻结蚌埠市永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420000元,冻结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6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蚌埠市永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20000元。二、划拨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