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十字铺茶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十字铺茶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执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十字铺茶场法定代表人:邱升水,该茶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十字铺茶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2015)皖民四终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民再183号民事判决书变更。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十字铺茶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十字铺茶场返还工程款1375499.12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钢新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魏梦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