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万小军与云飞、旺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军,云飞,旺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007号原告:万小军,男,1984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云飞,男,1988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旺晓静,女,1995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原告万小军与被告云飞,旺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小军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万小军负担。审 判 长 袁定刚人民陪审员 李英桥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骆海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