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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祥顺高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祥顺高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4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方正县城北民政局二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郑士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珺瑞,职务: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祥顺高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绪政,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一、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手续;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手续;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及送达手续,请求本院予以执行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行政相对人黑龙江省祥顺高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没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公司未严格管理,对黑龙江省哈同高速公路重度车辙铣刨保通工程项目部监管不力,未督促项目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事故发生;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载明了相对人法定行政诉讼权,并于2016年11月29日以代收送达方式送达相对人黑龙江省祥顺高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安监管罚(执)字[2016]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对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制作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执行根据既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祥顺高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承担人。基于被执行人对执行根据所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被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方)安监管罚(执)字[2016]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费2,900.00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祥顺高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少伟审判员  李 想审判员  孟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心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