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会贤、张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会贤,张瑾,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民终3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会贤,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瑾,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33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李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璐,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客户经理,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李会贤、张瑾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会贤、张瑾上诉请求: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去除“罚息2281.32元”的内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上诉人承认了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审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一审法院在相应的第二项判决中除了判决一审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增加了罚息2281.32元,超出了上诉人的自认范围。据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及认定事实均有误,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答辩人在一审时主张的利息,包括借款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既罚息。答辩人在一审时已经将借款内利息和罚息数额提交法庭,被答辩人也未提异议;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辩人主张收取罚息符合法律法规;3、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2条,明确约定逾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记收利息,也证明了一审判决的罚息,就是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综上,一审判决未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李会贤、张瑾偿还借款本金77898.19元及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取得贷款12万元,每月7号为还款日。2016年7月7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尚欠借款本金余额77898.19元。原告催收时发现被告资金困难,无法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起诉事实一致。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李会贤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43159000810);二、被告李会贤、张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77898.19元、截止2017年3月28日的利息5643.67元及罚息2281.32元,以及自2017年3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874元,由被告李会贤、张瑾共同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第12条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逾期罚息利率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并判令上诉人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李会贤、张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会贤、张瑾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传宝审判员 崔 英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仙金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