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字1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德兴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德兴,陈道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字14159号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20-10,组织机构代码L2525726-5。经营者:朱建成,男,汉族,1975年2月2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静、吴倩,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292号和顺苑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7783W。法定代表人:石刚,总经理。被告:罗德兴,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道健,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德兴和陈道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负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