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弋清容与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弋清容,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弋清容,女,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蒲林。被执行人:蒲林,男,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弋清容与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林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均设置抵押或被他案查封,正在处置中,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