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维娥与何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娥,何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559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娥,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何旭,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迭部县。王维娥与何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旭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