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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昆山沃瑞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苏州赛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沃瑞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苏州赛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362号原告:昆山沃瑞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791950X9。法定代表人:JINCHENGHAO(郝金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赛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国际模具城模具设备区2号楼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98351344E。原告昆山沃瑞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赛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沃瑞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