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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孙建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62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建超,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被告人孙建超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执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致使案件短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吕万众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赵政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