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文秀、赵玉萍与郑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秀,赵玉萍,郑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秀,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萍,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朔州司法局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原审被告:郑淑英,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刘文秀、赵玉萍因与原审被告郑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文秀、赵玉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