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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朱博文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3957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博文犯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博文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博文(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黄湖村朱社下,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10510055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