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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2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艾天国申请执行陈明聪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天国,陈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艾天国,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陈明聪,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关于艾天国申请执行陈明聪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明聪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立案后申请人陈明聪以本案已超过申请执行的两年时效,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因本案系不予执行,现应解除被执行人陈明聪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明聪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