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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晓楠、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晓楠,肖飞,席圆圆,肖延斌,李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晓楠,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飞,男,1982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圆圆,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延斌(彬),男,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英,女,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唐晓楠因与被上诉人肖飞、席圆圆、肖延斌、李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皖1602民初489号民事裁定,唐晓楠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皖16民终750号民事裁定,指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皖1602民初3202号民事裁定,唐晓楠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肖飞等人以经营所需为由,向众多人员大额举债。因本案涉及到唐晓楠与肖飞间借款的合法性,所涉及的主民事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肖飞所为,且肖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此,本案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立案受理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晓楠的起诉。上诉人唐晓楠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4年2月28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3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上诉人按照约定将上述款项汇入被上诉人的账户,双方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案涉及的借款未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非法集资款项,原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肖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认定本案款项也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完全没有依据,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款项并不属于非法集资款项,公安机关亦未对此笔款项予以立案,而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款项既未涉及非法集资,公安机构或者检察院也未对此笔款项予以立案,故一审法院审理适用此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再次裁定驳回起诉,没有依据,有失偏颇。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肖飞因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对于肖飞涉嫌犯罪的范围、金额以及本案唐晓楠与肖飞等四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为肖飞涉嫌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因此,原审法院应审查本案所涉借款行为本身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仅以主民事行为人肖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为由驳回起诉,证据显属不足。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320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哓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