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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仲书与冯长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仲书,冯长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864号原告:高仲书,男,汉族,1946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湧,自贡市沿滩区瓦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长生,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仲书诉被告冯长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仲书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仲书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仲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仲书负担。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雯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