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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兴润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润,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兴润,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1000079436。法定代表人:斯友锋,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0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