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健、彭威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健,彭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98号申请人:黄健,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邓朝全、黄喆琪,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彭威虎,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2017年8月9日,申请人黄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彭威虎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道贯泉府河明珠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和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市场路武湖超市综合大楼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人民币63万元。申请人黄健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保单号:10955011900360509033。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威虎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道贯泉府河明珠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和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市场路武湖超市综合大楼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黄健负担。申请人黄健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谨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易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