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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占双诉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双,付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3民初1850号原告李占双,男,生于1962年4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卫东,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付海军,男,生于1987年2月21日,汉族。原告李占双诉被告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崇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付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占双诉称:被告付海军2015年承包了平昌县东亚服装有限公司厂房内外粉水工程,雇请原告为其做工,2015年10月工程结束,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付海军下欠原告工资款28500元,并向原告书立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付海军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款28500元。被告付海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海军于2014年9月25日与案外人平昌县东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该公司所在的平昌县星光工业园一栋办公楼、一栋宿舍楼、三栋厂房粉水工程承包给被告付海军,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2015年4月,被告雇请原告李占双为其做工,直至同年10月工程结束,双方进行了计算,被告付海军支付了原告工资13000元,下欠28500元,同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书立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今付海军欠到(平昌县东亚服装有限公司工程粉水工资款28500元。大写:贰万捌仟伍佰元欠款人:付海军2015.10.30号。”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28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2、欠条原件;3、被告付海军与平昌县东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粉水工程《协议书》;4、证人王国万证言;5、证人何运刚证言;6、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原、被告约定由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李占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其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付海军已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尚下欠劳动报酬28500元一直不予支付,应当根据约定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虽然欠条上没有载明原告李占双的名字,但根据两份证人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李占双系该笔欠款的债权人,故原告李占双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付海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占双支付劳务报酬285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依法减半收取256.5元,由被告付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崇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