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明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伦教第一分公司与苏东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明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伦教第一分公司,苏东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63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伦教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郑卫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东洪。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伦教第一分公司诉被告苏东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伦教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1.56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伦教第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