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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行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蒋建伟、鲁山县河务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建伟,鲁山县河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行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建伟,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河务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法定代表人:黄铁城,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建德,鲁山县河务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禹印德,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建伟因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3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建伟以其起诉被告有误,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建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建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红久审判员  张占帅审判员  李新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邱 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