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大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478号原告:孙大伟,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鸡西市。负责人:王昊,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原告孙大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孙大伟于2017年8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大伟以其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大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孙大伟负担。审 判 长 宿伟光审 判 员 蔡红利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