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荣英与应冬香、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英,应冬香,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民初527号原告:郑荣英,女,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家务,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应冬香,女,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徐金,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系被告应冬香儿子。原告郑荣英与被告应冬香、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荣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冬香、徐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荣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徐金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应冬香以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口��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息和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应冬香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经原告催取,被告应冬香于2013年12月13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款人民币8万元的借条,该借条载明2014年2月15日归还、到期未归还用房屋抵押给郑荣英,并口头约定了利息,被告徐金在场并签了名。之后,被告应冬香又未能按约定还款和支付利息,经原告催取,被告应冬香于2015年8月25日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款人民币8万元的借条,该借条载明2015年春节前还清、到期未归还用房屋抵押给郑荣英(抵押未约定期限、抵押未登记),并口头约定了利息,被告徐金在场并签了名。现借款再次逾期,被告应冬香未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被告应冬香未到庭答辩。被告徐金未到庭答辩。对原告郑荣英提��的2015年8月25日被告应冬香署名的借条原件,结合证人方勇的当庭证词、上饶县茶亭镇湖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徐金提供的被告应冬香手机号码上的信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应冬香以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于2015年8月25日出具了相应借条,该借条载明2015年春节前还清、到期未归还用房屋抵押给郑荣英(抵押未约定期限、抵押未登记),并口头约定了按月利率2分以上计算利息,被告徐金在场并签了名。现借款再次逾期,被告应冬香未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应冬香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借条载明的内容,结合当地交易习惯和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被告应冬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徐金承担还款和支付利息,是原告对自己权利处置选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冬香于2015年8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2015年春节前还清,结合当地交易习惯应理解为2015年农历年底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冬香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为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应冬香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予以支持;被告应冬香向原告借款口头约定了按月利率2分以上计算利息,结合被告最后出具借条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所以被告应冬香应当支付原告按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自2015年8月25日始按年��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冬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归还原告郑荣英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支付借款本金自2015年8月25日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应冬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应冬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徐先荣人民陪审员 李文水人民陪审员 寇方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