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罗辑罗霄与历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辑,罗霄,厉莉,赵美图,重庆恒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2716号原告:罗辑,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罗霄,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被告:厉莉,女,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第三人:赵美图,男,汉族,1944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第三人:重庆恒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阳光路1号2栋、4栋负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2107364A。法定代表人:章建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辑、罗霄与被告厉莉第三人赵美图、重庆恒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辑、罗霄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辑、罗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辑、罗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5元,由原告罗辑、罗霄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方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