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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聂卫平与王家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卫平,王家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5130号原告:聂卫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卫城,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3622021990********,现住三亚市胜利路***号。被告:王家明,男。原告聂卫平与被告王家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聂卫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卫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聂卫平负担。审判员  孙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乔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