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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万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甲之父)。本院在执行万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鄂0325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除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1000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