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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804号之一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潘立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新立,辽宁诺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璇,辽宁诺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晨,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9日,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计8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