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14号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紫阳县,汉族。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住所地:紫阳县焕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783679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女,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偿还李某某借款6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1万元,下余5万元定于2017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