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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春艳、曲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艳,曲永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566号申请人:胡春艳,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曲永军,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栖霞市。申请人胡春艳与被申请人曲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春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曲永军名下的鲁B×××××号轿车一辆。申请人胡春艳以登记在朱林名下的蓬房权证北字第××号房屋一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曲永军名下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曲永军上述车辆的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被申请人曲永军看管、使用,禁止买卖、转移、赠与、抵押、毁损、租赁以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后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胡春艳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动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有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