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国祥、丁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祥,丁振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486号申请人:朱国祥,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丁振兵,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住冠县。申请人朱国祥诉被申请人丁振兵买卖合同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43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