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督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赵丽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29民督31号申请人: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武乡县县城南沁线。法定代表人:张晓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萍,山西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丽峰,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公路段家属院排房。申请人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赵丽峰于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承租申请人商铺,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数额及交付方式、期限等,但被申请人欠付物业管理费及暖气费共计1327.19元。故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赵丽峰支付1327.19元并负担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丽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共计1327.19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赵丽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倪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