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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5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与张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张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523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39055372。法定代表人:范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勇,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与被告张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蒋中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