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中才、陈卫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才,陈卫平,义乌市派洛思朗门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王中才,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陈卫平,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派洛思朗门窗厂,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镇前街12号。法定代表人章效文。本院在执行王中才与陈卫平、义乌市派洛思朗门窗厂(2017)浙0782执2529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