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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某申请执行云南某某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云南某某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66年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1960年3月20日生。被执行人云南某某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某申请执行云南某某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2017)云2324执1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6664.00元,未受偿436664.00元(含案件受理费3909.00元,申请执行费6355.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某某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其名下房产、车辆均被另案查封、抵押,也无银行存款及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4执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洪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