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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8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逍舟与上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逍舟,上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884号之三原告:尹逍舟,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上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兰溪市上华街道上华行政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上华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李锡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逍舟与被告上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兰溪市上华街道上华行政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上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兰溪市上华街道上华行政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现原告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尹逍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的冻结(户名:兰溪市上华街道上华行政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开户行: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上华分理处;账号:20×××2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胡琴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