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邱振寿与福建厚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振寿,福建厚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5017号原告:邱振寿,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飚、林超,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厚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鹤兴中路翔凤小区6幢4层。法定代表人:范亮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星,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振寿与被告福建厚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邱振寿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振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邱振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9元,减半收取计2114.5元,由邱振寿负担。审 判 长 张仲琅代理审判员 张志杰人民陪审员 徐旭清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