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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艺与李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李泉,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476号原告:王艺,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婷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泉,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XX,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艺与被告李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王艺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艺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王艺负担。审 判 员  许修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