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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方科与续宗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方科,续宗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506号原告:贾方科,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续宗红,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驻沂南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驻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方科与被告续宗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方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方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贾方科负担。审判员  宋法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解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