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北京康洪进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康洪进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财保133号申请人:北京康洪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87744120M。法定代表人:姚建桥,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08号深装集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5256。法定代表人:吴富贵,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05万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丹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