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晓波与崔卫博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波,崔卫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231号申请人于晓波,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凤鸣镇。被申请人崔卫博,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蒲村镇。申请人于晓波与被执行人崔卫博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晓波依据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488号判决书,于2015年7月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崔卫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崔卫博名下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变价、拍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安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