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爱军与朱志光、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朱志光,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朱志光,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王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苏某与朱志光、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内0402执23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苏某提供担保的赵艳红名下的房屋一处,现因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赵艳红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