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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商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左俊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商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左俊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487号原告:巴彦淖尔市商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法定代表人:陈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福,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后旗商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左俊霞,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原告巴彦淖尔市商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俊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商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11#楼下9#商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4日租金6500元,并承担占款期间的利息390元(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4日),共计68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位于紫金翠庭11#楼下9#商铺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年租金50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4日交清了一年的租金5000元并将该商铺投入了商业运营。2016年4月30日该租赁合同到期后,由于该地段商铺租赁费普遍上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11#楼下9#商铺使用权,或者按当时市场价格6000元/年租金重新续约,被告既不退还商铺使用权又不重新续约,非法占用该商铺至今,导致原告蒙受经济损失6890元,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商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本案基本的法律事实是:被告左俊霞是与乌拉特后旗商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而并非与原告巴彦淖尔市商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商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丽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