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民兰等与李钰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民兰,吕吉田,吕吉才,李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民兰,女,生于1937年10月28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书国,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云波,山东北方永丰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吉田,男,生于1964年12月6日,汉族,山东大学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书国,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吉才,男,生于1967年6月2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书国,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钰,女,生于1967年6月4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何军,北京市明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龙振,北京市明宪(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董民兰、吕吉田、吕吉才因与被上诉人李钰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有关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84-1号5号楼1-102号的房屋及E1号地下室权属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李钰要求分割上述财产的权利来源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民兰、吕吉田、吕吉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友明审判员 韩 松审判员 付雪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