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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成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3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福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三河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电厂宿舍31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奎,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成彪,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棉纺织四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杨福成与被申请人马成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津0103民初63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马成彪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予以查封。2017年8月9日申请人杨福成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成彪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