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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利与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后蔡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利,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后蔡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116号原告:商利,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后蔡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8526085B代表人:赵大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炬,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利诉被告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后蔡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商利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