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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9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清悦与关立国、北京怡昌成兴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959号之二原告:杨清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身份证号:×××,电话:186XX****XX。委托代理人:杨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身份证号:×××,电话:186XX****XX。被告:关立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被告:北京怡昌成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建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XX****XX。原告杨清悦与被告关立国、北京怡昌成兴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关立国、北京怡昌成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悦撤回对被告关立国、北京怡昌成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保全费620.00元,合计870.00元,由原告杨清悦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郝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