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向云与被执行人朱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云,朱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刘向云,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骞,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银平,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向云与被执行人朱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受理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4日、6月16日等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行踪情况;期间,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