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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小二、陈祖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小二,陈祖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877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该公司职员。被告:梁小二,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陈祖峰,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小二、陈祖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