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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关振常与周云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关振常,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周云鹏,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申请执行人关振常与被执行人周云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关振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关振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