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舰、东莞市金色家园开发建造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舰,东莞市金色家园开发建造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6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舰,男,1979年5月3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陈训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金色家园开发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环城路誉景名居管理楼。法定代表人:黄锦湖,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鸿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法定代表人:黄锦湖,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振兴路***号。负责人:萧冠英,该银行行长。再审申请人方舰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金色家园开发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家园公司)、东莞市鸿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联公司)、一审第三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常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金色家园公司、鸿联公司未提出驳回方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超出上诉请求作出判决。解除权消灭期限,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形,方舰请求解除、终止合同属于违约履行不能的情形之一,审查事由错误。二审审理时间达17个月,超期限审理。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二审期间,方舰多次收到金色家园公司、鸿联公司人员发来的收楼通知等信息,金色家园公司、鸿联公司已经知道二审的判决结果。(二)二审认定案件事实错误。违法确认规划、设计,二审庭审金色家园公司、鸿联公司未出示房屋规划、设计原件,未对涉案房屋规划、设计进行审查。违法确认“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二审未对“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进行审核,未查看一审庭审记录和代理意见,未对该证书质证和辨认。案涉房屋质量履行不能。行使解除权时间错误。从2011年11月25日至2013年3月31日前,方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拒绝收楼。2013年3月19日方舰收到收楼通知,2013年5月31日左右到现场查看,对照购房合同比对,确认层高不够。2013年7月4日方舰对层高进行测量,2013年8月28日委托律师办理,2014年2月21日一审法官召集双方现场测量房屋层高。二审认定方舰2012年5月31日发现层高有问题,增加方舰行使解除权义务。(三)二审适用法律错误。验收权当成解除权,方舰依照合同约定享有验收房屋权利,提出存在质量问题。二审以金色家园公司、鸿联公司延迟履行债务,方舰未行使解除权,适用解除权期限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认定解除权起算时间,方舰确认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发生时间在2013年5月31日前后,不是2012年5月31日。判决理由矛盾,二审认为方舰合同解除权消灭,驳回方舰解除合同请求,同时认为方舰因金色家园公司、鸿联公司违约,可另择途径与金色家园公司、鸿联公司解除,将纠纷留给当事人,增加社会矛盾。据此,方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经审查,围绕方舰请求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二审法院从金色家园公司、鸿联公司在案涉房屋预售后是否变更了房屋规划、设计以及案涉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方面进行了分析,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认定方舰以金色家园公司、鸿联公司在案涉房屋预售后变更了房屋规划、设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理据不足,但案涉房屋层高不符合案涉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方舰有权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方舰主张二审违法确认规划、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无事实依据。对于方舰行使解除权是否超过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问题,金色家园公司、鸿联公司提交的收楼通知回执单已由方舰的同住家属罗红梅于2011年11月12日签收,方舰亦确认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25日的房屋验收交接表,且本案一审2014年1月16日第一次开庭笔录显示,方舰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表示:“第二次是2012年5月31日去看楼,当时我们提出来楼高有问题,但被告没有记录下,所以当时原告拒绝收楼。”据此,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即便按照方舰主张的其在2012年5月31日验房时发现层高有问题开始起算,方舰于2013年10月10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也已经超过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间,方舰的解除权消灭,并无不当。另,本案二审期间2015年3月23日调查笔录显示,金色家园公司、鸿联公司明确表示“补充上诉状诉请:改判的意思是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方舰以超出上诉请求判决、审查事由错误等主张二审程序严重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方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贾 密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贤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