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进存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进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305号罪犯王进存,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银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进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及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48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出(2014)宁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17日至7月2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罪犯王进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意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获得2015年第二季度物奖、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计分考核100.5分。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5月26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款4480.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进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如芝 来源:百度“”